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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稿:谢超 审核:刘有新 发布日期:2019-01-10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附校、两仪所:

为保障我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我校广大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现就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

    我校发放工资薪金的所有教职工

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渠道(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1.通过“手机APP端”自行申报(201911日系统已开放)

http://www.whit.edu.cn/Uploads/image/20190108/5c34016e9986a.png22.png                                         

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请注意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APP),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通过“手机APP端”进行申报的,在填完相关信息后,需选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

①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将扣除信息推送至学校。财务处将会在系统上接收相关扣除信息,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②对于不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则无需推送信息,可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2.填写电子模板,由学校提交税务机关

下载并填写电子模板(见附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本人签字后连同电子模板一起提交财务处,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建议各位教职工选择“手机APP端”进行申报。申报时注意:扣缴义务人名称为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40200485121352A

三、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

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学校办理扣除)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教职工可以选择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手机APP端”推送给学校)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建议通过“手机APP端”办理):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学校的;

2)有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汇算清缴(补扣措施)

教职工应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对上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免发生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情况(建议通过“手机APP端”办理)。

四、其他

教职工应在20191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在申报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以致电财务处咨询,联系人:柏美芝,陶媛,联系电话:0553-5777118

特此通知